外勞相關法律
轉換雇主或承接 | 遞補 | 展延 | 健康檢查 | 出入境 | 其它

雇主所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如自入境日起算四十日(含)內離境,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時,得免附診斷證明書,但以免附一次為限。如須再次申請遞補者,仍應依規定檢附診斷證明書正本方得申請遞補。


女傭在台工作期間,欲中途返鄉休假探親之作業辦法

需備齊下列文件:
1.申請書(說明返國原因)。
2.繳驗外僑居留證及護照。
3.雇主同意書、保證書及照片二張。
4.繳納證書費。

女傭因體檢不合格將她遣返之期限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衛生局發文日起14日內: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應於14日內、將所聘僱之外國人辦理出境。
1.除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外,聘僱許可經撤銷者。
2.罹患法定傳染病者外,健康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健康檢查者。
3.未依規定辦理聘僱許可或經不予許可者。
4.具體証明外勞工作不適任者。
5.其他違返就服務法經判定者。

雇主應於第一項、第二項外國人出境後30日內,檢具出境外國人之名冊及離境證明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與衛生局(院),並副知主管機關,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與內政部警政署。

辦理出境要注意之事項

女傭工作期滿,在出境之前須先辦完稅證明,才可辦理出境手續。辦理完稅證明要準備下列文件送國稅局:
1.女傭護照。
2.在台居留證。
3.僱用契約。
4.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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