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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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入境後之所有體檢,若不合格部分僅屬一般性寄生蟲(不含痢疾阿米巴等法定傳染源)可於一月內服藥治癒後複檢,複檢合格依法可核備(每次體檢僅得複檢一次,複檢仍不合格即應遣返、重招或遞補)。

辦理外傭體檢之程序

1.入境體檢為女傭入境後三天內辦理(不含假日)。
2.女傭入境後滿六個月(半年)、十八個月(一年半)、三十個月(二年半)之前後三十天,需辦理健康檢查,並將合格報告送當地衛生局核備。
3.體檢報告,必須在十五天內送衛生局辦理核備。

外傭入境體檢的項目

依「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所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任何一項不合格者,不得辦理入境簽證,如已在國內者需即遣返出境。
1.X光肺部檢查。
2.HIV抗體檢查。
3.梅毒血清檢查。
4.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
5.精神狀況。
6.癲癇病。
7.瘧疾血片檢查。
8.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依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衛生署疾管第八八○八○三二三號公告有關外籍勞工入境後三日、工作滿六個月, 十八個月, 三十個月在國內指定之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經檢出或受聘僱期間罹患傳染病,及外國僑民學校聘僱之外國教師受聘僱期間罹患傳染病,須強制出境之傳染病項目如下:
1、霍亂
2、鼠疫
3、黃熱病症
4、狂犬病
5、伊波拉病毒出血熱
6、流行性斑疹傷寒
7、白喉
8、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9、傷寒
10、副傷寒
11、炭疽病
12、小兒痲痹
13、桿菌性痢疾
14、阿米巴性痢疾
15、肺結核
16、瘧疾
17、急性病毒性肝炎
18、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
19、癩病
20、梅毒
21、愛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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